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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信托公司不得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文章来源:和仕咨询整理 作者:和仕咨询整理 阅读量:637 发布时间:2023-04-06

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监管部门表示,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通知》共八条,以合理布局、分类施策、宽严适度为原则,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一是综合考虑当前信托业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与管理要求。二是严格禁止信托公司设立异地管理总部,已设异地管理总部的信托公司按要求有条件保留。三是明确信托公司属地银保监局与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监管职责。四是合理设置整改期限,要求相关信托公司稳妥有序开展异地部门整改等工作。

《通知》第三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城市与单地设置数量要求。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因此,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

针对,第三条所提及“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监管也表示就有关数量约束要求,将视情予以调整。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

对于《通知》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我们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异地部门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不予保留的异地管理总部,《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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